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系列宣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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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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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案例一


某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

案情

简介

2022年,某上市公司对不符合投资收益确认条件的相关项目的债务重组收益予以确认。一是在不满足债务重组收益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对公司两个项目提前确认年度投资收益,导致2022年年报虚增利润总额1559.18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78.85%;二是在编制年度财务报表时,对某债务重组事项未保持应有的审慎,高估资产收益,导致2022年虚增利润总额792.98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40.10%。上述事项导致该上市公司2022年年报合并财务报表虚增利润总额2352.16万元,占2022年年报披露的经审计利润总额1977.44万元的118.95%。更正上述会计差错后,该公司2022年年报合并财务报表利润总额由盈转亏。


2024年10月,陕西证监局对该公司及3名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对上市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40万元罚款;对公司时任董事长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公司时任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案例

警示

资本市场是以高质量信息披露为基础的市场,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是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依据,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财务造假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严重损害资本市场“三公”原则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新《证券法》对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大幅度提高了处罚力度,今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从严惩治财务造假以及大股东侵占等违法违规行为工作合力。财务造假是“毒瘤”,重拳打击“零容忍”。证监会将认真贯彻落实新“国九条”精神,持续深化打假防假体制建设,依法从严查处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违法行为,让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切实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各上市公司应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切实维护市场诚信基础。


监管案例二


债券发行人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案


案情

简介

2019年至2020年期间,某债券发行人通过提前确认收入的方式虚增收入及利润,致使在交易所市场公开发行债券存在欺诈发行,所披露的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同时,该债券发行人还存在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未按规定披露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情况等行为。


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依法对该债券发行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41.75亿元,对该债券发行人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处以顶格罚款4700万元,并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2015年《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并对另外5名责任人给予警告,分别并处以2500万元、900万元、750万元、280万元、20万元的罚款,其中3人还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对1名责任人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案例

警示

交易所债券市场作为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增进融资效率、强化市场约束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债券发行人在享受融资便利的同时,应当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和投资者保护意识。证监会依法对某债券发行人欺诈发行债券行为按照其所募集资金的20%进行处罚,对其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以顶格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市场禁入,是开展债券市场统一执法以来的最严尺度,依法从重从严惩处财务造假。各发行人应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切实维护市场诚信基础,依法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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